为规范后勤管理处领导干部履职行为,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及后勤管理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针对处内领导干部,制定本亲属从业回避制度。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为核心,以保障后勤服务管理工作公平公正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回避制度,明确回避范围、规范回避流程、强化监督问责,引导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履职,杜绝亲属从业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后勤管理干部队伍,为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本制度所称亲属,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包括领导干部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含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含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亲属关系。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及学校、后勤管理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回避要求、规范回避流程,确保回避工作合法合规、有序推进,不流于形式。
2.主动回避原则:领导干部应主动排查亲属从业情况,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并申请回避,不得隐瞒、规避。
3.全面覆盖原则:回避范围覆盖后勤管理全领域,重点针对采购招标、人事管理、资金审批、设施运维、服务监管等高频风险环节,确保无遗漏、无死角。
4.监督约束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回避情况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二、回避范围
结合后勤管理处核心工作职能,将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回避范围聚焦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关键领域,重点明确以下具体情形,坚决杜绝亲属从业与领导干部履职范围发生利益关联。
(一)采购与招标领域回避
针对后勤管理处涉及的物资采购、工程修缮、服务外包等采购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领导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需回避:
1、亲属为参与后勤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或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参股、合作等利益关联的;
2、亲属在参加后勤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供应商董事、监事,或为供应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3、亲属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4、亲属参与后勤采购相关的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工作,或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中介、服务等相关角色的;
5、其他可能影响后勤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亲属从业情形。
涉及采购领域的领导干部,不得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决策、审批、评标、谈判等任何环节,不得为亲属及关联供应商提供便利、施加影响,不得规避监督、串通舞弊。
(二)人事管理领域回避
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相关要求,领导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需回避:
1、亲属在后勤管理处及各相关科室/中心范围内任职,且与领导干部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
2、亲属参与后勤管理处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等履职活动的;
3、亲属在领导干部分管的科室/中心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的;
4、亲属参与后勤系统内部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等相关工作的。
涉及人事管理领域的领导干部,不得参与相关人事工作的调查、讨论、评议、投票、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三)业务监管与资金管理领域回避
1、能源运行管理、修缮管理、楼宇物业监管、学生公寓管理、卫生健康服务等业务监管领域:领导干部亲属从事与该领导干部分管业务直接相关的运维服务、技术支持、劳务提供等工作的,领导干部需回避相关业务的监管、考核、验收等工作;
2、资金审批与监管领域:领导干部亲属涉及后勤管理处及各相关科室/中心的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或与资金使用相关的合作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的,领导干部需回避相关资金审批、监管、审计等工作;
3、质量内控领域:领导干部亲属从事与后勤服务质量、内控管理相关的工作,或与质量内控考核、评审相关的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的,领导干部需回避相关质量考核、内控评审等工作。
(四)其他需回避情形
领导干部亲属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后勤管理职责的活动,或与后勤管理处履职领域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的,均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回避。
三、回避实施流程
(一)主动报告
领导干部应在任职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报告亲属从业情况,填写《后勤管理处领导干部亲属从业情况报告表》,详细说明亲属姓名、关系、从业单位、从业岗位及与后勤管理工作的关联情况;亲属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7日内及时更新报告。
(二)审核认定
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负责对领导干部上报的亲属从业情况进行审核,结合后勤管理工作实际,认定是否存在需回避情形,明确回避方式和回避期限,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开展调查核实,确保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三)回避执行
经认定需回避的领导干部,应在收到审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完成回避:
1、岗位回避:对经认定需调整岗位的领导干部,由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梳理相关情况,上报校区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将其调整至与亲属从业无利益关联、不影响公正履职的岗位;
2、履职回避:在涉及亲属相关的履职活动中,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相关工作环节,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不施加任何影响;
3、亲属调整:若回避情形可通过亲属调整从业岗位解决的,领导干部应督促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确保不再形成利益冲突。
回避期限根据亲属从业情况确定,直至亲属从业与领导干部履职不再存在利益关联为止;回避期间,领导干部应正常履行其他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推诿履职。
(四)动态管理
后勤管理处建立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回避台账,定期对回避情况进行核查,每年度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及时更新亲属从业信息和回避执行情况,确保回避制度动态落实、全程覆盖。对新形成的回避情形,及时督促领导干部履行回避程序。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管理
1.内部监督: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回避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回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后勤系统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个人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3.报告公示: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回避情况纳入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接受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对回避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相关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上报组织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主动报告亲属从业情况,隐瞒、规避需回避情形的;
2、经认定需回避而拒不执行,或擅自终止回避、规避回避的;
3、在涉及亲属的履职活动中,未回避且违规参与决策、审批、监管等工作,或为亲属及关联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规避监督,与亲属及关联方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及后勤管理处利益的;
5、接受亲属及关联方的吃请、娱乐、旅游,或收受红包、回扣、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6、对亲属违规从业行为知情不报、故意纵容、包庇的;
7、其他违反本回避制度的行为。
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本科室领导干部违反回避规定且未及时上报的,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适用于后勤管理所有领导干部,后勤管理处其他工作人员亲属从业回避,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处内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后勤管理处